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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特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华申请宣告冯素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华,冯素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牛民特字第52号申请人张华,男,汉族,1978年7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申请人冯素芳,女,汉族,1941年6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代理人张洁,女,汉族,1971年10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系冯素芳之女。申请人张华申请宣告冯素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由审判员刘康宁进行了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华诉称,冯素芳因患多年糖尿病,高血压,胆结石等综合病多年,致长期卧床,后突发脑梗导致意识不清,不能说话,无法与人交流,进食通过鼻饲管喂入,大小便失禁。于2015年9月22日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张华为冯素芳的亲生儿子,张洁为冯素芳的亲生女儿,有义务照顾与赡养母亲,申请为母亲冯素芳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冯素芳与张任道曾系夫妻,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生育两个子女张华及张洁,而冯素芳的父母也早已离世,后张任道也于2012年11月21日去世。现冯素芳因脑梗塞后遗症并血管性痴呆,在成都关怀医院住院。2015年9月22日,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冯素芳不能和他人进行任何交流,没有判断能力,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另查明,张华、张洁均同意由张华作为冯素芳的监护人。本院认为,冯素芳因脑梗塞后遗症并血管性痴呆,致使其意识模糊,不能辨认及控制自己的行为,不能言语,生活不能自理,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华要求宣告冯素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张华作为冯素芳的监护人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冯素芳无民事行为能力;二、张华为冯素芳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康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任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