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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徐跃群与河北龙亚胶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2077号原告徐跃群。被告河北龙亚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国市西仕庄村。法定代表人王亚中,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徐跃群诉被告河北龙亚胶带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跃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龙亚胶带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跃群诉称,被告河北龙亚胶带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8日至2014年8月18日期间分五次向原告购买液压油,油款合计3.3万元。事后,原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油款3.3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河北龙亚胶带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3月8日、3月9日、6月20日、8月8日、8月11日向原告购买液压油,五次交易被告均向原告出具了加盖公章的入库单,油款合计3.3万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拒绝给付货款,故诉争至本院。庭后经询问被告河北龙亚胶带有限公司股东赵龙,赵龙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均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入库单、询问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价值3.3万元的液压油的事实有入库单、询问笔录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该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3.3元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不到庭,本院视其放弃举证和答辩,依现有证据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被告河北龙亚胶带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徐跃群3.3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河北龙亚胶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计水代理审判员  董晓春代理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梦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