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银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诉被告胡庭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胡庭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银民初字第24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委托代理人:汪建国。被告:胡庭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诉被告胡庭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忠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委托代理人汪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庭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诉称:2009年11月4日,被告胡庭庭与原告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用于个人购置住房消费,期限15年,月利率3.71%,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同时约定,如被告不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原告有权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2009年11月17日,被告自愿将位于南昌县莲塘镇南莲大道479号2栋1单元402室所购住房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发放贷款,但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被告胡庭庭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余额152512.05元、利息6095.7元、罚息及复利535.95元及2015年7月3日起至欠款归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胡庭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4日,原告与被告胡庭庭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为购买住房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11月20日起至2024年11月20日,贷款执行利率为4.455%,逾期罚息利率浮动比例为50%,贷款利率有调整的,于每年的1月1日调整;被告胡庭庭应按等额本息还款方法每月还款1525.39元;被告胡庭庭以其购买的坐落于南昌县莲塘镇莲塘南大道479号2栋一单元402室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如被告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原告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如发生争议,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另合同对其他详尽规定。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1月17日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原告于2009年11月20日向被告发放了贷款200000元。被告胡庭庭后未能按约定还款,截至2015年7月2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2512.05元、利息6095.7元、罚息及复利535.95元。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与被告胡庭庭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他项权证、开立贷款账户通知书和贷款支付凭证、利息清单各一份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胡庭庭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如约向被告胡庭庭发放了贷款,被告胡庭庭在借款后未按约偿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本息,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因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承担,故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庭庭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借款152512.05元、利息6095.7元、罚息及复利535.95元(此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5年7月2日,2015年7月3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欠款归还之日止);二、被告胡庭庭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被告胡庭庭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忠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林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