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一终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朱学玉与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学玉,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终字��4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学玉,女,汉族,生于1966年3月6日,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代理人袁晓敏,四川心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16号附3号14-1。法定代表人唐爱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义路,四川光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学玉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5)旌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学玉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学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学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朱学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挺审判员 张天天审判员 罗德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