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37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杜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3710号原告:杜某,女。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舒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孟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