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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魏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辉刑初字第26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6月3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新辉检公诉刑诉(2015)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明强、代理检察员王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4日,被告人魏某谎称自己侄儿在政府部门工作,以能让辉县市张村乡大王庄村李某正在服刑的女儿提前出狱为由,骗取李某现金25000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认为被告人魏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供认犯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被告人魏某通过常某介绍认识辉县市张村乡大王庄村李某,并到李某娘家称其侄儿在省政府部门工作,花费25000元便能让李某正在服刑的女儿提前出狱。随后几天,被告人魏某又找到李某问其考虑此事的情况。2014年7月4日,被告人魏某给李某打电话询问钱的准备情况,并称其在常某家等侯,当天李某交付被告人魏某25000元。后被告人魏某电话关机,并将此25000元挥霍。被告人魏某并无亲戚在省政府部门工作。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2014年7月4日魏某借条:今借到李某贰万伍仟元整;辉县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抓获证明:2015年5月26日将魏某抓获;(2011)新刑三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2)豫法刑二终字第001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证人证言,(1)证人常某证言,2014年6月其介绍魏某与李某认识,魏某称能找人将李某女儿从监狱弄出来,但需花钱,李某当时将判决书、逮捕证交给魏某。2014年7月份,魏某找到李某称其侄儿在省里工作,肯定能将人从监狱弄出来并要25000元,李某交于魏某25000元,并让魏某为她出具借条。后再联系他,称先等着,再后来就联系不上了。(2)证人郝某证言,2014年6月,常某带魏某与自己找到李某,魏某称可帮李某女儿提前出狱,并向李某要了一份判决书,他让其将判决书放起来,用时找其拿,魏某至今未取判决书。3、被害人李某陈述,其女儿因犯罪被判刑,问其姑父常某是否认识人让其女儿在监狱不受罪,2014年6月,其姑父常某带着魏某与另外一人找到自己娘家,魏某称其侄儿在省里工作,能让人从监狱出来,但需25000元,并向其要了份判决书回去了。过了几天,魏某又找到自己,问此事怎么办。2014年7月4日,魏某给其打电话询问钱的准备情况,并称其在常某家等侯,其将25000元现金交给魏某,并让魏某出具了借条。但后来一直电话询问魏某情况,都称正在跑事,再后来魏某电话关机,知道自己被骗。4、被告人魏某供述,2014年6月,其通过常某在李某娘家找到她,称其侄儿在省政府部门工作,可将其女儿从监狱提前释放,但需花25000元,并要了份判决书回去了。过了几天,其又找到李某,问她考虑好此事否。2014年7月4日上午,其给李某打电话询问钱的准备情况,并称其在常某家等侯,李某将25000元现金交于自己,自己为其出具借条。其并无亲戚在省政府工作,将钱拿走后,自行花费了。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被告人魏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责令其退赔给被害人。被告人魏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二、责令被告人魏某退赔被害人李玉珍二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润赓代理审判员  王顺亮人民陪审员  王晓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职颖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