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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59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荣某与戚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戚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910号原告荣某。委托代理人王有为、薛文文(特别授权),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某诉被告戚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某于2015年,9月10日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荣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荣某负担。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辛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