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商终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常州味立方商贸有限公司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乾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金乾糖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乾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味立方商贸有限公司,宁波金乾糖业有限公司,张铁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常商终字第3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育才路288号繁景花园205号怡景阁3-A2。法定代表人张铁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味立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府翰苑2幢639室。法定代表人池浩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裴丰艳,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宁波金乾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育才路288号繁景花园205号怡景阁3-A2。法定代表人张亚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张铁君。上诉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乾贸易)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味立方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立方公司)、原审被告宁波金乾糖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乾糖业)、张铁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2014)新商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味立方公司一审诉称,2013年7月30日我公司与金乾贸易签订销售合同一份,我公司向金乾贸易购买韩国白砂糖,交货时间另行通知,付款条件装船前10天付款。合同签订后第一批货双方按约履行了,2013年11月我公司向金乾贸易支付第二批货的预付款752376元,但金乾贸易仅供应部分货物。2014年3月14日金乾糖业与我公司签订备忘录一份,约定我公司剩余预付款457000元折合成四条货柜的韩国白砂糖,由金乾糖业分四个月交货,备忘录签订后金乾糖业未按约履行。2014年5月30日我公司与金乾糖业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金乾糖业于2014年6月20日将我公司预付款扣除红酒货款后剩余的391000元一次性打入我公司指定账户,付款期到后,金乾糖业仍未付款。2014年9月16日金乾贸易、张铁君出具欠条一张,约定金乾贸易、张铁君承诺在2015年2月前分五次还清我公司预付款33万元,第一期还款期到后,金乾贸易、金乾糖业、张铁君明确表示不能归还预付款。请求判令金乾贸易、金乾糖业、张铁君立即归还预付款3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金乾贸易、金乾糖业、张铁君一审未到庭也未作书面答辩。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0日味立方公司与金乾贸易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味立方公司向金乾贸易购买韩国白砂糖,装船前10天付款。2013年11月28日至2013年12月3日,味立方公司向金乾贸易支付预付款752376元,金乾贸易仅供应部分货物。2014年3月14日金乾糖业与味立方公司签订备忘录一份,对剩余457000元预付款同意折算成四条货柜的韩国糖分期交付,但金乾糖业未履行该约定。2014年5月30日味立方公司与金乾糖业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味立方公司使用金乾糖业红酒总价款为66000元,该款项从味立方公司的预付款457000元中扣除,剩余391000元于2014年6月20日前由金乾糖业一次性向味立方公司支付。协议签订后金乾糖业仅用红酒抵掉部分预付款,剩余33万元未依约返还。2014年9月16日金乾贸易、张铁君出具欠条一张,承诺就所欠预付款33万元在2015年2月前分五次还清。因金乾贸易、金乾糖业、张铁君均未返还预付款33万元,味立方公司催要未果,遂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认为,味立方公司与金乾贸易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味立方公司支付预付款后,金乾贸易应依约供货,对未供货部分的预付款应予以返还。金乾糖业、张铁君自愿加入债务的履行,亦应对该款项承担付款责任。味立方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支持。金乾贸易、金乾糖业、张铁君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了抗辩权。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金乾贸易、金乾糖业、张铁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味立方公司返还预付款33万元。金乾贸易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对2014年9月16日的《欠条》事实进行了认可。但是该欠条约定欠款约定具体还款日期是2014年10月-2015年2月分5次,被上诉人味立方公司起诉和立案时间是2014年11月17日。根据《欠条》约定的还款时间仅到期了2期,其余未到期的3期,因付款条件未成就,应当予以驳回。但原审法院却将未到期的欠款进行了判决认定,系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味立方公司二审口头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审判决。原审被告金乾糖业、张铁君均未答辩。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金乾贸易、金乾糖业、张铁君对偿还味立方公司33万元欠款是否条件成就。本院认为:2014年9月16日金乾贸易、张铁君向味立方公司出具的欠条中承诺就所欠预付款33万元在2015年2月前分五次还清。虽然味立方公司在向原审法院起诉时后三期欠款尚未到期,但因金乾贸易、金乾糖业、张铁君对承诺的前2期欠款分文未付,味立方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且原审法院在判决时该33万元欠款的还款日期已经全部到期。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上诉人金乾贸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上诉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梅审 判 员 潘慧勇代理审判员 龙海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郭靓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