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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汪振响与杨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振响,杨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373号原告汪振响。委托代理人曹XX,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帅。原告汪振响与被告杨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振响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振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振响负担。审 判 员 蔡红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马志敏书 记 员 李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