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汪振响与杨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振响,杨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373号原告汪振响。委托代理人曹XX,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帅。原告汪振响与被告杨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振响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振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振响负担。审 判 员 蔡红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马志敏书 记 员 李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