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诉保字第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国年与被申请人严妍、韩峰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国年,严妍,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诉保字第0116号申请人杨国年,男,196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申请人严妍,女,198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申请人韩峰,男,198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申请人杨国年与被申请人严妍、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国年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严妍、韩峰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东山街道世纪东山18栋3单元905室房产或者其所有的价值10万元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经审查,申请人杨国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严妍、韩峰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东山街道世纪东山18栋3单元905室房产或者其所有的价值10万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振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雪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