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40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刚与被告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张静,段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089号原告李刚。被告张静。被告段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与被告张静、段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刚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退还原告李刚。审 判 长 高仲荣审 判 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