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右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韩宝山与杨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右民初字第476号原告韩宝山,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被告杨革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服刑于内蒙古乌塔其监狱。原告韩宝山诉被告杨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欠款8458元。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韩宝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宝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乌 日 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阿尔布斯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