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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商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利津县路宽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575号原告:利津县路宽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元政。委托代理人:李帅,山东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军,山东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代表人:李亚力。委托代理人:张广正,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建鹏,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津县路宽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为90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平人民陪审员  丁树涛人民陪审员  徐诚志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郭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