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临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余某甲与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民初字第690号原告余某甲。法定代理人谢某。被告余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甲诉被告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余某甲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某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余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沈 南人民陪审员 沈正传人民陪审员 周杏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瞿斐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