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黄深花与陈克枝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黄深花,女,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1227,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陈克枝,女,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2126,住斗门区。(2013)珠斗法民一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陈克枝(公民身份号码××)名下位于斗门区白蕉镇2单元901房。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艳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祖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