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特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钟某某宣告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培友,钟兴权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华民特字第27号申请人钟培友,男,汉族,1985年6月13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现在外租住,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钟兴权,男,汉族,1949年2月9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同,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码:。申请人钟培友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钟兴权失踪一案,本院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公告,公告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钟兴权仍然没有出现;2015年10月8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叶世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钟培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钟培友诉称,被申请人钟兴权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因患老年痴呆症于2013年1月26日离家出走,当日申请人妻子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被申请人至今下落不明,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申请人出示了如下证据:申请人妻子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的《接(报)处警登记表》;当地社区居委会、公安机关联合出具的关于被申请人走失的《证明》;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系的凭证(《户口簿》)。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钟兴权,男,汉族,1949年2月9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同乐村1组21号,身份证号码:。另查明,(1)2013年1月26日,被申请人因患老年痴呆症离家出走;(2)本案公告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钟兴权仍然没有出现;(3)申请人钟培友系被申请人钟兴权之子。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及本案庭审笔录:申请人妻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的《接(报)处警登记表》;当地社区居委会、���安机关联合出具的关于被申请人走失的《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系的凭证(《户口簿》)。本院认为,申请人钟培友系被申请人钟兴权之子,作为申请宣告人之主体身份合法;被申请人钟兴权离开其居住地出走的时间为2013年1月26日,其下落不明至今已超过两年,本院公告期间和公告届满后仍未出现,其失踪的事实能够认定;被申请人钟兴权有无财产或者财产的处理问题,因其尚未出现,本案不便确认和处理;如有财产,法庭指定申请人代为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一百七十八、一百八十、一百八十三、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钟兴权失踪;二、指定钟培友为失踪人钟兴权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叶世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