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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0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杜一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杜一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02129号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理人:王恩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义明,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栗文公,公司员工。被告:杜一泽,男,成年,汉族,住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杜一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春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俞宏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