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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民初字第15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马佩鑫与XX辉、河北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佩鑫,XX辉,河北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1570-2号原告马佩鑫,女,2008年2月1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法定代理人马保民,男,1969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渑池县。系原告马佩鑫之父。被告XX辉,男,1985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隰县。被告河北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中山东路158号。法定代表人王晓玉,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榆次市榆太路138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地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佩鑫与被告XX辉、河北远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XX辉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8日被执行逮捕,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永青代理审判员  韩 鑫人民陪审员  范燕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楚方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