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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执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宋振成与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振成,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岱执字第735号申请执行人宋振成。被执行人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刘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宋振成与被执行人山东一箭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商终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诚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