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矾商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曾瑞霞、郑爱梅与郑爱梅、周文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瑞霞,郑爱梅,周文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矾商初字第284号原告:曾瑞霞。被告:郑爱梅。被告:周文彩。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瑞霞诉被告郑爱梅、周文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瑞霞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瑞霞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瑞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2.5元,由曾瑞霞负担。审判员 卢立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曼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