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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朱商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令锋与唐山润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焕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令锋,唐山润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焕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商初字第207号原告王令锋。被告唐山润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医道14号。被告张焕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令锋与被告唐山润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焕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被告,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及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令锋的起诉。审判员  徐金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 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