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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忠坤与景开军、孙丽仙、景梅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王忠坤,男,1981年1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委托代理人张炳祥,云南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景开军,男,1971年1月15日生,彝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孙丽仙,女,1976年9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景梅,女,1978年1月16日生,彝族,云南省牟定县人。申请执行人王忠坤依据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5)牟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申请执行景开军、孙丽仙、景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景开军、孙丽仙、景梅应赔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135392.58元,并应承担执行费1930.8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未查被执行人景开军、孙丽仙、景梅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7月20日被执行人景开军保证于2015年9月30日前履行完毕应承担的赔付义务,但后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下落不明,逾期未履行赔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5)牟执字第9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或下落,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毕建斌审判员  习在繁审判员  杨明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和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