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赵永红与罗鸣、谢芳萍、黄绍华、罗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红,罗鸣,谢芳萍,黄绍华,罗雨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461号原告赵永红,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委托代理人刘金文,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鸣,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谢芳萍,女,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黄绍华,女,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罗雨文,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原告赵永红诉被告罗鸣、谢芳萍、黄绍华、罗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原告申请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夏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科进、人民陪审员张旭东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喻晓希担任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金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鸣、谢芳萍、黄绍华、罗雨文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永红诉称:被告罗鸣与谢芳萍系夫妻,黄绍华与罗雨文系夫妻。2013年11月11日,被告罗鸣、黄绍华因资金周转困难,找到原告要求借款,原告因与被告是朋友,便借款110万元给了被告罗鸣、黄绍华二人,约定借期半年,由郭燕担保,原告于同日通过转账支付给了被告罗鸣106万元,同时给了4万元现金。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没有依约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原告赵永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10万元。原告赵永红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信息,拟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借条以及借记卡明细查询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被告罗鸣、谢芳萍、黄绍华、罗雨文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以上证据均经开庭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根据认定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综合认定如下事实:被告罗鸣、黄绍华于2013年11月11日向原告赵永红借款人民币110万元,被告罗鸣、黄绍华出具了借条,借期半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罗鸣、黄绍华催要欠款未果,于是原告诉讼至本院。另查明,被告罗鸣与谢芳萍系夫妻关系,黄绍华与罗雨文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罗鸣、黄绍华借原告赵永红人民币110万元的事实清楚,所借款项应当归还,被告谢芳萍与罗鸣系夫妻关系、被告黄绍华与罗雨文系夫妻关系,借款均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罗鸣、黄绍华未履行还款义务,是导致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应对本案负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鸣、谢芳萍、黄绍华、罗雨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永红借款110万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7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罗鸣、谢芳萍、黄绍华、罗雨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 丹审 判 员 刘科进人民陪审员 张旭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喻晓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