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赵某与管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管某。本院在执行赵某申请执行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暂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管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某也无法提供相应的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中止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衡桃彭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和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民二终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月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