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2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庞效军与魏华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效军,魏华臻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2515号原告:庞效军。被告:魏华臻。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效军诉被告魏华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2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外人王秀艳自愿以其所有的五菱牌客车(车牌号为:鲁V×××××)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2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二、查封案外人王秀艳的五菱牌客车(车牌号为:鲁V×××××)。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来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韩晓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