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执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封梅英与侯国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梅英,侯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惠执字第927号申请执行人封梅英,农民。被执行人侯国明,农民。申请人封梅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2)惠民初字第1792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累计交款或划拨其名下存款合计130183.25元。本案标的额396000元及利息,已执行130183.25元,尚余259816.75元及利息未执行。后经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本院2012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2)惠民初字第17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有效身份证明及2012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2)惠民初字第179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解希军审判员 翟建华审判员 陈海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光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