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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民初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文某某诉曹某某离婚纠纷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初字第00711号原告:文某某,女,生于1974年9月14日。被告:曹某某,男,生于1976年4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郭亚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