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慧林与中煤集团山西华昱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林,中煤集团山西华昱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738号原告李慧林,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住山西省山阴县马营乡梁家店村。委托代理人丰改琳,山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爱平,山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中煤集团山西华昱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山阴县北周庄镇(大运路西)。法定代表人刘保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园园,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邹城市人,中煤集团山西华昱能源有限公司员工,住中煤集团山西华昱能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薛浩猛,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中煤集团山西华昱能源有限公司员工,住中煤集团山西华昱能源有限公司。原告李慧林与被告中煤集团山西华昱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慧林及其委托代理人丰改琳、李爱平,被告中煤集团山西华昱能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园园、薛浩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慧林诉称,2007年11月,被告招录我为电机维修工,同年分配在“八一”矿输煤皮带上班。2009年下半年因该矿整顿停产,工长刘秀文让我回家等候通知。2010年1月被告让我回金龙公司填表,并让我等候通知上班,一直等到现在也没有让我上班,我找了几十次领导,也无济于事,无奈我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不予受理,我只好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我缴纳“五险一金”,恢复我的工作,并补发2009年至今的工资。本院认为,原告李慧林于2014年10月21日向山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同日以该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为由作出了山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晋劳人仲不字[2014]第21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经审查山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确无管辖权,原告李慧林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山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原告李慧林未向山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显然违反法定程序,其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慧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李慧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温日来审判员 赵宝林审判员 郝玉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伊庆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