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申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谭敦志与李春华、吉林省地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6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谭敦志,男,汉族,1959年2月4日出生,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侯学梅,吉林敦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地矿医院。住所地:长春市建设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贾志涛,该医院副院长。委托代理人:姜艳芳,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春华,女,汉族,1952年10月30日出生,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李敏,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彦利,女,汉族,1956年12月27日出生,住长春市。再审申请人谭敦志因与被申请人李春华、吉林省地矿医院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彦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终字第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谭敦志申请再审称:1.中日联谊医院切除李春华乳腺的医生续哲莉违规医疗、违法出具假证、误切乳腺,应负有重大医疗责任。2.长春市朝阳区办案法官私自一人违规做庭外调查,调查笔录没有经过庭审质证,内容是虚假的。该笔录作为证据交给司法鉴定机构,导致错误的鉴定结论。长春市朝阳区办案法官没有向司法鉴定机构递交谭敦志的医疗资质证件,严重渎职、违规违法。3.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违法违规,鉴定结论没有证明力,申请重新鉴定。4.注射丰乳产品(英捷尔法勒)自身存在缺陷因素。5.吉林省地矿医院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综上,撤销一、二审判决,中止二审判决的执行,再审本案。本院认为:1.谭敦志主张切除李春华乳腺的中日联谊医院医生续哲莉违规医疗、误切乳腺应负有重大医疗责任,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均设计专业医疗技术问题,谭敦志一、二审程序未提出此答辩意见,亦未就此申请司法鉴定,谭敦志申请再审是提出此项理由,但没有提供证据或专业性的鉴定意见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本院对谭敦志的此项再审申请无法支持。2.一审法院曾于2012年6月1日到中日联谊医院对切除李春华乳房的医生续哲莉进行调查并形成了《调查笔录》。虽然该笔录中记载调查法官为一审法院办案法官,但一审法院办案法官于2014年6月16日出具了《情况说明》,证明其对续哲莉的调查取证是一审法院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的,不存在一人调查的情形;虽然该《调查笔录》在一审中未进行质证,但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在鉴定过程中进行了听证,谭敦志亦在听证会中对该《调查笔录》陈述了自己的意见,且二审庭审过程中谭敦志对该笔录进行了补充质证,因此该《调查笔录》的取得程序和质证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虽然谭敦志主张该《调查笔录》内容与李春华在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住院的病例不符,但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是依据李春华在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住院的病例作出的,并未仅依据该《调查笔录》作出鉴定意见。故本院对谭敦志提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谭敦志主张法官渎职违法的问题,应当向纪检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反映。3.虽然谭敦志主张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违法违规,鉴定结论没有证明力,但谭敦志并没有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机构所做出的鉴定意见,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而且鉴定人员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出庭接受了质询,并客观地阐述并明确了鉴定意见中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故原审判决对该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并无不当。4.谭敦志主张注射丰乳产品(英捷尔法勒)自身存在缺陷因素,产品供货方应承担责任。本院认为,谭敦志作为医生,使用该产品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应当对患者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产品责任问题谭敦志可向产品生产者另行主张权利。5.虽然谭敦志主张吉林省地矿医院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但原审法院判决已经认定地矿医院因与谭敦志存在合同关系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谭敦志就其与地矿医院的合同关系发生纠纷,可另行解决。综上,谭敦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谭敦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付丽代理审判员 王斓代理审判员 米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