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4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高克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克振,涂绍秀,吴春金,刘秀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479-2号申请执行人高克振,男,1945年5月8日出生,土家族。申请执行人涂绍秀,女,1945年8月15日出生,土家族。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元华,男,1982年1月1日出生,土家族。共同委托代理人高秋华,女,1983年7月18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吴春金,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秀金,女,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高克振、涂绍秀与被执行人吴春金、刘秀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船舶、矿产、国土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强制提取、扣划被执行人肇事车辆保险理赔款500000元,并向申请人支付。此外,暂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建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