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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执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何某与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00458号申请执行人何某,男,生于1975年3月1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蒋某,女,生于1979年8月3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1007号何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蒋某自动履行了给付20000元现金。执行费100元由何某自愿负担。蒋某已按照此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007号民事调解书关于蒋某给付何某所承担的夫妻共同债务款2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贵方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邓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韩晓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