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上海申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安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554号原告上海申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喜清,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丽敏,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安妹,住上海市嘉定区吴杨东路***弄***号***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申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安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353.8元;2、判令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滞纳金;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上海申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申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叶 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周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