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松平与吴丽容抚养费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松平,吴丽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刘松平,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龙塘镇河东村。被执行人吴丽容,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龙塘镇河东村。申请执行人刘松平与被执行人吴丽容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7月10日作出的(2013)涟民一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由被执行人吴丽容给付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松平自2014年1月1日起每月承担小孩刘雅芝的抚养费400元,二、由被执行人吴丽容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松平与被执行人吴丽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新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