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执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杜顺利与李跃六、巩义市升达耐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顺利,李跃六,巩义市升达耐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597号申请执行人杜顺利,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跃六,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巩义市升达耐材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36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跃六、巩义市升达耐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跃六、巩义市升达耐材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跃六、巩义市升达耐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跃六、巩义市升达耐材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一百四十五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席正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