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西安市某某区某某广告部与被告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某某区某某广告部,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1293号原告西安市某某区某某广告部,经营场所:西安市某某区环城东路。经营者石某,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法定代表人汪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某某区某某广告部与被告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某某区某某广告部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市某某区某某广告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1.5元,由西安市某某区某某广告部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莎莉人民陪审员 张育献人民陪审员 晏小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婧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