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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高玉西与邱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栾民初字第940号原告高玉西。被告邱继平。原告高玉西与被告邱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玉西及被告邱继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栾城区彭家庄开办栾城县涌洁塑胶制品经营部,因被告经营资金困难,从原告处先后借款86万元,约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到2016年2月7日前本息还清,期间计息方式为月息1.5分。2015年5月23日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未按协议履行,多次催要,仅偿还原告4万元,无奈,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拖欠借款820000元及利息。被告辩称,借款属实,还欠原告82万元,现在经营不善,剩余的款项尽量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邱继平于2015年5月23日向原告高玉西借款860000元。借据上载明:今借到高玉西现金860000元整。自2015年6月1日起到2016年2月7日前本息还清,期间计息方式为月息1.5分。借款人邱继平。同时,被告给原告书写一份还款计划,2015年6月份至2016年2月份每月分别还款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不等,借款到期后,被告6月份未还,7月份偿还原告本金3万元,8月份偿还原告本金1万元,剩余的借款及利息,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上述事实有被告所打的借据、还款计划及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邱继平欠原告高玉西82万元(86万元-4万元=8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按借款计划偿还,但被告未能按约定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邱继平偿还82万元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按被告承诺的所欠借款每月按1.5%利息计算,该约定利率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邱继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高玉西人民币820000元及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息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8元,由被告邱继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董会江审判员  张巧亮陪审员  王洪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邢晓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