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东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傅建社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傅建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东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东平县城平湖路建设大厦*楼。法定代表人:侯强,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新华、井泉,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傅建社,农民。申请执行人东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傅建社计生行政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其作出的东计育费征字(2015)9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执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傅建社和房体诚于2014年9月11日在汶上县第二人民医院生育了第二个子女。申请执行人经调查、告知,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3日作出东计育费征字(2015)9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28338元。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后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25日缴纳5000元,剩余23338元未缴纳。2015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征收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本院认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已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东计育费征字(2015)9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23338元的义务,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万金审判员 赵德州审判员 王金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晓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