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008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冬冬与段梦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冬,段梦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869号原告:李冬冬,男,1982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段梦连,男,199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冬诉被告段梦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冬冬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冬冬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冬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李冬冬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 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慧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