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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008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冬冬与段梦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冬,段梦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869号原告:李冬冬,男,1982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段梦连,男,199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冬诉被告段梦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冬冬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冬冬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冬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李冬冬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 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慧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