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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7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长根与郭兰柱、苏保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根,郭兰柱,苏保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731-1号申请执行人李长根,男,196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兰柱,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保良,男,1992年11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长根与郭兰柱、苏保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李长根依据(2013)未民宫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576.43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郭兰柱、苏保良的财产进行查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731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田 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