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付金磊与杨康康、巩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金磊,杨康康,巩新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12号原告付金磊。委托代理人郑永锋,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康康。被告巩新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金磊诉被告杨康康、巩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金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金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金磊承担。审判长 翟 萍审判员 王心刚陪审员 尹海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