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肃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田某钱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钱,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272号原告田某钱,男,汉族,1977年5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庄浪县人。被告王某,男,汉族,1977年3月2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四川省广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钱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贾进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乔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