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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77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81年生,汉族,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周某某,女,1985年生,汉族,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因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结后,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隆民一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周某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刘某某借款40000元,并承担受理费562.5元。该判决生效后,周某某没有履行,刘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外出无法联系,其在银行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民一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杰审判员  李基高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