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3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崔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455号原告:崔某,女,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双桥集镇双桥村双*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3********。委托代理人:王忠,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万福镇镇东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6********。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褚宏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符广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