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中执复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楚畅与何艳、陈灿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畅,何艳,陈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中执复字第22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楚畅。委托代理人楚干平。申请执行人何艳。被执行人陈灿。复议申请人楚畅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2015)潭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认为,楚畅和陈灿应共同向何艳偿还借款是由该院生效判决所确认,楚畅提出该借款系陈灿用于赌博的个人债务的理由不能成立。楚畅作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在执行其财产时应当保留楚畅及其所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所必需的生活费用。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认定每月冻结楚畅的工资800元为宜。遂裁定:一、变更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潭执字第647-1号裁定主文第一项为:对被执行人楚畅在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每月冻结800元,冻结满31000元为止;二、驳回异议人楚畅的其他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人楚畅称:1、陈灿向何艳借钱是用于赌博而非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且自己对借款一事不知情;2、陈灿赌博逃走了,且被单位开除,自己要单独抚养儿子,本来工资就紧张。遂请求撤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5)潭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解除对其工资的冻结。经审查查明:湖南省湘潭县审理何艳诉陈灿、楚畅民间借贷纠纷案,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作出了(2014)潭民一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陈灿、楚畅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湘潭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潭执字第647-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楚畅的工资账户,楚畅认为该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已经导致其无法生存,遂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该院经审查认为,楚畅作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在执行其财产时应当保留楚畅及其所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所必需的生活费用,遂将原执行行为变更为每月冻结楚畅的工资800元,冻结满31000元为止。另查明,陈灿和楚畅原系夫妻,已于2014年4月21日在民政部门登记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陈灿、楚畅婚后所生小孩陈炫文(2011年12月22日出生)的抚养权归陈灿,抚养费由陈灿、楚畅共同承担;两人婚后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归楚畅所有,婚后的共同债务以及陈灿独自在外的所有债务由陈灿承担。再查明,楚畅在申请执行异议和复议期间提交的证据显示:陈灿因旷工已于2015年1月13日被其所在单位湘潭县房产管理局辞退;陈灿、楚畅婚后所生小孩陈炫文目前由楚畅抚养;楚畅系湘潭县茶恩寺镇中学的在职教师,工资表显示其2014年10月的工资为1936.22元。另,在本案复议审查期间,楚畅的委托代理人楚干平(楚畅之父)自述,2015年起楚畅每月工资增加了300元,且每年的奖金为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楚畅和陈灿应向何艳偿还借款是由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虽然楚畅提出陈灿的借款系用于个人赌博,但该情况是否属实不属于本案执行程序审查的范围,在该生效的民事判决未被依法撤销或是变更之前,楚畅仍应当依据该判决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现湘潭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楚畅的财产时根据楚畅的工资数额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冻结楚畅每月工资800元,已经为楚畅及其所抚养的婚生小孩保留了一定的生活费用。湘潭县人民法院的原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楚畅在复议中提出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楚畅的复议申请,维持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5)潭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一农审 判 员 张雪峰代理审判员 张成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