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中民一终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方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方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中民一终字第00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延钢,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方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章玉峰,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方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商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商州民初字第01028号民事裁定,驳回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认为,原告陕西方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排除妨害为由提起诉讼,属因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该不动产所在地位于商洛市商州区,且其诉讼请求并未涉及争议金额,故我院有管辖权。据此,商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项之规定,作出一审裁定:驳回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商州区人民法院(2015)商州民初字第0102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涉案工程款1500万元,已经属于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且上诉人已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立案,故该案应移送至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陕西方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做书面答辩。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方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商洛方天财富名苑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在施工中产生分歧,于2015年6月11日达成协议,变更了前期签订的合同。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上诉人在主体结构(不含二次结构)完成后不再承担施工,由被上诉人自行组织施工。现因上诉人的行为导致被上诉人无法正常施工,被上诉人为了项目的顺利实施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是排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施工的妨碍。由于上诉人的妨害行为实施地在商洛市商州区,且施工主体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排除妨害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商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本案是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纠纷且涉案标的1500万元,应由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是因妨害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不是合同纠纷,与上诉人在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且不涉及合同争议金额,因此,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军代理审判员 闫莉霞代理审判员 李 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