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刑初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少林、邹鹏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林,邹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刑初字第166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少林,农民。201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邹鹏,201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1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少林、邹鹏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炯烨、被告人王少林、邹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王少林、邹鹏至慈溪市掌起镇陈家村东河路*号门前,采用螺丝刀撬车窗的方式,窃得华某甲停放在此的浙B×××××奥迪Q5轿车内的女式钱包1只(无法估价),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2015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少林、邹鹏先后至慈溪市掌起镇陈家村田中路*号、田中路*号门前,采用前述相同的方式,分别窃得陈某甲停放的浙B×××××丰田RAV4轿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0元、陈某乙停放的浙B×××××本田飞度轿车内的钱包1只(无法估价),内有现金人民币125元及银行卡等物;随后,二被告人又至慈溪市掌起镇厉家村洞桥老年活动室门前,将厉始彭儿子停放在此的苏E×××××雷克萨斯轿车的副驾驶室车窗撬坏,但未窃得财物;后二被告人又至厉家村环城西路*号门前,采用上述同样方式,窃得华某乙停放在此的浙B×××××奥迪Q5轿车内的古奇牌挎肩包1只(无法估价)、LV皮夹1只(价值人民币3450元)、苹果4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30元)、现金人民币16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经鉴定,上述车辆被毁损价值合计人民币4613元。被告人王少林、邹鹏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少林、邹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厉某彭、华某乙的陈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报告书、车辆修理结算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王少林、邹鹏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少林、邹鹏的量刑幅度均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少林、邹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共同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少林、邹鹏均系累犯,依法均予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少林、邹鹏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王少林、邹鹏的共同违法所得财物,责令退赔给各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少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邹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王少林、邹鹏共同违法所得财物,责令退赔给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段 金 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玲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