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法执恢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周吉兰与邓庆财、姜元芝、李兴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吉兰,邓庆财,姜元芝,李兴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恢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周吉兰,女,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邓庆财,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姜元芝,女,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李兴容,女,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市法民三终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周吉兰申请执行邓庆财、姜元芝、李兴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邓庆财、姜元芝偿还周吉兰85000元及利息,由李兴容承担连带现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延期付款,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遵市法民三终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友堂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 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