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安华与邓伟,宋汉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华,邓伟,宋汉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390号原告张安华,男,汉族,1969年12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唐永胜,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伟,男,汉族,1975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宋汉洪,男,汉族,1973年8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安华与被告邓伟、宋汉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安华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安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50元,全额退还原告张安华,诉讼保全措施费848元,由原告张安华负担。审 判 长 赵嘉志人民陪审员 向维界人民陪审员 吴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之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