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商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孙金民与李岩军、张海新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沾商初字第379号原告:孙金民,男,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被告:李岩军,男,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被告:张海新,女,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原告孙金民与被告李岩军、张海新彩票、奖券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金民、被告李岩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海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金民诉称,在原告经营福利彩票期间,被告李岩军多次在原告处赊购彩票,2013年7月3日经结算,李岩军共拖欠原告彩票款579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被告张海新与李岩军系夫妻,上述欠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海新应对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具状贵院,望依法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79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岩军辩称,原告所说属实,具体数额待原告举证后再发表质证意见。被告张海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日,被告李岩军在原告孙金民经营的彩票站购买彩票,共拖欠原告彩票款579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二张,金额为20000元的欠款还款日期为2013年9月1日,金额为37900元的欠款还款日期为2013年12月1日。另查明,被告李岩军与张海新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等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孙金民与被告李岩军之间买卖彩票的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公共利益,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李岩军共欠孙金民彩票款57900元,孙金民请求李岩军支付彩票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了还款日期但未约定利率,原告要求支付利息,应从被告逾期归还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李岩军赊购彩票所负的债务非家庭正常消费和投资的范畴且没有证据表明张海新对李岩军在彩票上的赊欠行为是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故李岩军在本案中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岩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金民现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岩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金民现金人民币379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孙金民对被告张海新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8元减半收取624元,由被告李岩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苏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