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庞某甲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甲,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1826号原告庞某甲,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委托代理人伊伟君,系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女,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开鲁县,住开鲁县。原告庞某甲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月16日经人介��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庞某乙(2015年3月31日出生),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于2015年5月3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女儿庞某乙由原告抚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综上,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庞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每月40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止。被告胡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月16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并于2015年3月31日生育女孩庞某乙,现在原告处。被告于2015年5月份离家与原告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方提供的结婚证一册、开鲁县大榆树镇里仁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在卷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原告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本院认��,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结婚两年后生育一女,现孩子尚年幼。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庞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轩国芳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人民陪审员 邢宝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霞 关注公众号“”